99年「榮民代表懇談會」問題與說明系列之三
問題七:因繼承單身亡故榮民遺產需長達三年之後始能辦理交付,但常因拍賣不動產關係耽誤許久,建議凡遺有不動產,且遺款不足以支付者能先行辦理標售,以利三年期滿即可辦理繼承交付。
說明:有關大陸配偶尚未取得長期居留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尚不得直接繼承不動產。因此,各單位若需標售遺屋,請於公示催告屆滿後,且經確認故榮民遺款不足以支付大陸配偶或繼承人時,即可向法院聲請准予變賣不動產,並經法院裁定准予變賣後,備妥不動產審核表報會核准後,據以辦理標售事宜。故仍按遺款不足以支付大陸繼承人時,始得變賣故榮民不動產相關作業。
問題八:現遺眷越來越多,建議榮家、自費安養中心能開放遺眷進住。
說明: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除役官兵之遺屬貧苦無依者,應由地方政府優先救助之,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僅退除役官兵始能在一定之條件下獲得就養安置。基此,就養榮民亡故後,對於就養榮民遺眷之服務照顧,輔導會仍於預算內編列相關經費予以補助(如三節慰問、急難救助、子女獎助學金及推動遺孤認養運動等),且遺眷年老或身心障礙貧困者,各榮民服務處均主動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協助申領相關社會福利補助。
(二)依現行「就養安置辦法」規定,僅配偶可併同榮民自費安置,尚不包括子女及父母,如眷屬確有需求,可利用臨托或日間照顧方式,進入榮家接受照顧。輔導會亦將視安養機構之設置容量,修正就養安置辦法,擴大將榮民之父母納入照顧。
(三)另輔導會現已運用馬蘭榮家慎修養護中心(二〇〇床)及屏東榮家仁愛堂(一〇〇床),協助安置照顧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等弱勢民眾,生活困苦遺眷亦可透過各縣市政府社福單位轉介進住。
問題九:退俸榮民為何不能選擇進住榮家?又不允許支領就養金榮民貼補差額進住自費安養中心?建議能開放讓榮民有選擇的自由。
說明:
(一)依「就養安置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規定,支領就養給付之公費就養榮民僅能安置於榮家,非公費就養之榮民僅能申請自費安置。
(二)另依「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四點,自費安置之榮民依規定雖不得公費進住榮家,惟仍可申請入住輔導會各自費安養中心及設有自費安養(護)專區之榮家。
問題十:六十五歲以上榮民具有農保身分者,惟實際上並未有職業及收入,卻無法申請就養,似有不公。
說明:
(一)依就養安置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全家人口中已成年具有工作能力者,其工作收入計算方式如下:…。二、工作收入無法查知或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者,其為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申請人應提供申請當時該具工作能力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薪資資料,並以投保薪資額度計算其工作收入。…。」
(二)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三、第三類:(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九十日以上者。…」。
(三)經查以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除農會及水利會會員外,每年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九十日以上,被保險人倘未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即不具第三類被保險人之資格,從而應依健保法規定,由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並改以其他身分加保,始符合法令之規定。
(四)綜上,現行就養安置辦法,並無規定「申請人如有農保即無法申請公費就養」之限制,係列入全家總收入計算。申請公費就養榮民(及其全家人口)如經全民健保權責機關認定符合資格,即難認未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無工作能力,故以其農保投保薪資額度為其工作收入計算。
(五)另政府刻正推動二代健保,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將取消前述職業類別,輔導會亦配合研修就養安置辦法,改以軍、公、勞保投保薪資及實際訪查所得計算。
問題十一:請放寬榮民申請就養,存款、房產及家庭平均收入等條件。
說明:
(一)政府安置榮民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係以無謀生能力的榮民為對象,每月所發的就養給付(金),屬於生活補助性質,並非退休給付,亦非榮民普遍應享權益。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有效運用預算,輔導會自應訂定就養審核標準,以使傷殘及年邁生活貧困榮民均能獲得就養,維持基本生活。
(二)現行就養審核標準,係將榮民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列入「全家人口」範圍,此係依民法規定須相互扶養照顧之責者,並以全家人口每人每年之平均所得低於就養給付之額度(十七萬六、四六〇元),榮民及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均不列入計算)所有之房屋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不超過六五〇萬元為準據。
(三)綜上,輔導會就養條件已屬寬鬆,基於福利資源最大運用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就養給付性質尚非普及式生活補助,且法律明定子女須負扶養義務,故就養審核標準併同全家人口平均所得列計,尚屬適當。輔導會仍將參照社會救助法及國民年金法內容,適時檢討修正,以照顧清苦榮民。
問題十二:建議就養榮民亡故後,其遺眷可比照退俸人員續領一半就養給付。
說明: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除役官兵之遺屬貧苦無依者,應由地方政府優先救助之,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僅退除役官兵始能在一定之條件下獲得就養安置。基此,就養榮民亡故後,對於就養榮民遺眷之服務照顧,輔導會仍於預算內編列相關經費予以補助(如三節慰問、急難救助、子女獎助學金及推動遺孤認養運動等),且遺眷年老或身心障礙貧困者,各榮民服務處均主動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協助申領相關社會福利補助或連結社福資源提供適切協助。
問題十三:建議就養給付金額應隨著物價上漲而調升。
說明:目前因政府財政困難及軍公教人員待遇均未調整,輔導會將視政府財政狀況改善,及參酌公務員調薪時機,適時掌握爭取提高就養給付,以符榮民實需。
問題十四:部分遺眷有子女但在外縣市工作,形同獨居,希望到安養機構接受照顧,惟民間機構收費至少要一萬餘元,建議輔導會能於榮家或自費安養中心設立遺眷專區。
說明: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除役官兵之遺屬貧苦無依者,應由地方政府優先救助之,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僅退除役官兵始能在一定之條件下獲得就養安置。
(二)遺眷如確有需求,可利用臨托及日間照顧方式,進入各安養機構接受照顧。
(資料來源:輔導會第一處)(點閱次數:701)